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浙江斯丹德纺织品有限公司、高生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绍越执民字第4703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延安。
负责人:丁韬,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斯丹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斯丹德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442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斯丹德纺织品有限公司、***、***及执行担保人**、**已于2016年4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条件尚未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7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权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