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602执恢82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04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8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斯丹德纺织品有限公司、高生标、***、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高生琴、王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拍卖被告斯丹德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永通国贸中心4幢2201室、2202室、2203室、2204室、2205室、2206室、2217室、2218室、2219室、2301室、2302室、2303室、2304室、2305室、2306室、2317室、2318室、2319室的不动产拍卖被执行人高生琴名下位于钱清镇梅湖公寓4幢1401室的房地产,本案受偿6964940.19元。高生琴已履行完毕相应责任,对于剩余债务,本院被执行人浙江斯丹德纺织品有限公司、高生标、***、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王立军将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