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603执42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分理处
被执行人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51942-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0446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华夏银行绍兴分行的13×××82的存款人民币1556575.69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洪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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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