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绍兴柯桥欢力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02执225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298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欢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钱清中国轻纺原料城C1幢四楼44号,组织机构代码5739759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柯桥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东江陈村,组织机构代码72844322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钱清镇兴发大厦0705室,组织机构代码05551942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钟建章,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欢力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沈全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02民初8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欢力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沈全根给付人民币29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1400元,诉讼费3951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欢力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沈全根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告知书,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欢力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沈全根未实际履行;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欢力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沈全根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欢力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全根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效可供执行的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本院通过银行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1071.33元;本院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无果,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欢力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沈全根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次执行到位金额331071.33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欢力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东广建设有限公司、***、**、***、沈全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钱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