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5民初601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河南省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北角翡翠城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00060003019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赵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