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504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河南省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北角翡翠城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30元,退费6565元,由原告**负担6565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