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5民初46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河南省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北角翡翠城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6000301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催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金 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