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3民初217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7000600030192,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北角翡翠城32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住郸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恒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送达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