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航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铭海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辖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航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路3369弄5幢212室-1。
法定代表人:李文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铭海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宏海公路851号1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陆红根,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李文满,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
上诉人上海航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铭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5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6月0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据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盛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林通
书 记 员 林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