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374号
申请人: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路318号12幢10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民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77,423.21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477,423.21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