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3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路318号12幢10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民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23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7,423.21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