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3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路318号12幢10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民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23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7,423.21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