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374号之一
原告: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路318号12幢10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民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96元,减半收取计9,0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4,048元,由原告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