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8313号
原告: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路318号12幢10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色紫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3788弄8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色紫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卧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 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