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广东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3903号 原告: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望***横沥村石横路5号A栋A1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5栋C梯305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已经与广东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51.64元(原告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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