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2167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LQ4U87。
负责人:郑玉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华、刘安金,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豪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迎宾路平寨水库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694361141P。
法定代表人:林新宗,执行懂事。
原告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豪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0.60元,减半收取计3340.30元,由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