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8民初2354号
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漳州市平和县山格镇宝丰工业集中区内下洲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054305459L。
法定代表人:林添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三英,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豪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和县山格镇迎宾路平寨水库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694361141P。
法定代表人:林新宗,执行董事。
被告:张文生,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豪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福建省豪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文生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4.20元,减半收取计1447.10元,由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子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晓贤
书 记 员 蔡礼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