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10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嘉盛天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西里解村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卓吾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嘉盛天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110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山西嘉盛天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12499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2365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