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5民初2735号
原告:山西嘉盛天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西里解村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融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城街5号锡和大厦031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嘉盛天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融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嘉盛天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嘉盛天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嘉盛天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43.5元,由原告山西嘉盛天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