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9财保16号
申请人: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路168号东园8区01号。
法定代表人:习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梅,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梦景,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新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四号40-2。
法定代表人:邹新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新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申请人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3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新中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期限壹年)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武建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