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

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与山西鼎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6财保423号

申请人: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路168号东园8区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359974X1。

法定代表人:习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晓梅,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梦景,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鼎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29号院内16号楼二层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08955281。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鼎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202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鼎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建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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