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

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与山西航信远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109民初100号
原告: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168号东园8区01号。
法定代表人:习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梅、孙站发,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航信远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27号高新国际大厦A座19层10厅。
法定代表人:徐东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男,,汉族,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
原告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航信远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站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航信远途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8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664元(以7787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供销合同》。该《供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49寸液晶拼接单元、底座、解码拼控一体云主机、编码卡、解码卡等设备,并约定被告于设备安装完毕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若被告逾期付款,其每日应按合同货款总额的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2019年5月21日,原告将设备交付被告并于2019年5月23日安装完毕,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事后,原告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被告催收货款,但被告总是推诿拖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山西航信远途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9日,原告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航信远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49寸液晶拼接单元、底座、解码拼控一体云主机、编码卡、解码卡等设备;付款方式为设备安装完毕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自违约之日起须向对方每日支付合同货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2019年5月21日,原告将设备交付被告,包括1.6米机柜1台、49寸液晶拼接单元底座4个、49寸液晶拼接单元8台、解码拼控一体解码卡4块、解码拼控一体编码卡2块、解码拼控一体云主机1台、LED显示屏1.62平方米,被告在货品签收单中盖章确认。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将设备安装完毕,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付款。2020年10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单,载明被告欠付原告77870元,被告盖章确认,但仍未支付原告货款。故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供销合同、对账单、往来明细、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航信远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告交付了设备,并于2019年5月23日安装完毕,被告未提出质量异议,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被告未能依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货款77870元及自设备安装完毕之日即2019年5月2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每日按合同货款总额的5%计算,约定比例过高,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5%计算,该比例符合违约金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举证、未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应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航信远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豪达通科贸有限公司货款77870元及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山西航信远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 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旭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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