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109民初1769号
原告:**1,住山西省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住山西省阳泉市。
被告:山西远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山西远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2,被告山西远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擅自使用原告二级建造师证18个月的费用10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书面声明道歉。3、诉讼费用及由诉讼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山西远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我同意也未告知我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我的二级建造师证18个月有余,并在擅自使用我的证件期间,为应付相关部门检查,私自给我缴纳7个月社保。本人对这个社保并不知情,也未同意,这个社保缴纳完全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存在,在擅自使用我二级建造师证期间我并未与这家公司有任何接触,也没有合同关系和其它往来。这家公司擅自使用我的证件信息,私自缴纳社保,给我造成了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工作入职上的麻烦,在此请求法院判令山西远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擅自使用我二级建造师证期间的费用及由此事,此诉讼带来的其它费用;关于擅自使用我二级建造证并未经我同意私自缴纳社保一事向我公开书面声明道歉。
被告山西远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曾经通过中介把资质证书挂靠在我公司,我公司曾通过中介公司支付过部分费用,现已经将证书返还原告。2、资质证书是国家特定部门针对特定人发放的,进行专门的管理,不得借用,挂靠或者转让。3、公司注册二级建造师需要证书原件,所以原告所述未经其同意,没有告诉她,不符合客观事实。4、原告未在我公司实际工作或者提供其他服务,其诉请18个月的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失,其诉请的书面道歉于法无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原告**1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原告陈述其将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交由山西筑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帮助注册,被告陈述其从筑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处取得原告证书进行了注册,2018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以聘用原告的名义将原告的建造师证书注册在其单位名下,并为原告私自缴纳了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的基本养老保险。
本院认为,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造师注册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由此可以认为建造师执业证书代表一项工作资格的权利,该权利应当受到合法的保护,原告未在被告处工作,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聘用关系,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原告证书注册系经原告同意,故其私自使用原告建造师证书注册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影响了原告应聘工作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私自使用证书注册不受法律保护,该非法使用的时间不能作为损失计算的依据,损失的计算应系原告不能应聘工作产生的损失,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原告要求被告公开书面声明道歉,本院予以理解支持,鉴于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影响,被告应向原告出具书面声明,道歉澄清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远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1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二、驳回原告**1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山西远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浩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