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72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泰明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西路19号诚田国际商务大厦A栋25Q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华西路42号第10栋办公楼602-606号房。
法定代表人:黎承纪,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泰明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桂72执79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海南泰明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