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72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泰明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西路19号诚田国际商务大厦A栋25Q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华西路42号第10栋办公楼602-606号房。
法定代表人:黎承纪,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泰明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海南泰明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广西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终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