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鄂0804民初135-2号原告湖北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4民初135-2号
原告:湖北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888号金地雄楚一号商2栋6楼612室。
法定代表人:石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解达雄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