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01财保295号
申请人湖北世纪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原解放大道302号1-3栋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591068081T,联系电话134××××977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恩施州致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村(恩施国际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5701168XM,联系电话189××××918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恩施州致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村“摩根空间”A栋-101、-102、-103、-104、-105、-106、-107、-110、-111、-112、-113、-114、-115、-116、-119、-120、-122、-124、-126、-127、-129、1007;B栋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
311;C栋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315、1002、1003、1004、1105、1106、1107号共计57套房产,查封期限截至2024年8月30日止。
二、查封被申请人恩施州致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村“摩根空间”地下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3附属)、(24、24附属)、25、26、27、28、(29、29附属)、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号共计47个车位,查封期限截至2024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