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世纪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6执1938号
申请人:湖北世纪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世纪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16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湖北世纪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房产及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依法对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116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8)鄂0116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当被执行人查封的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俊平
审判员  王进新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