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召生、武汉阡陌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84民初89号 原告:高召生、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阡陌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28号才***6栋1-2层1号附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X2XU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世纪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7492959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高召生与被告湖北世纪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阡陌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高召生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召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召生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3217元,减半收取为1608.50元,由原告高召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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