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煌盛煌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博士来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煌盛煌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83号
原告湖北博士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承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天云,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煌盛煌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扬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博士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煌盛煌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博士来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博士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博士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博士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谈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