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煌盛煌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煌盛煌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武穴市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82民初3709号
原告:武汉煌盛煌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17号现代大厦(南座)1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66793537T。
法定代表人:鲍扬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扬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玉湖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94239472N。
法定代表人:戴会生。
原告武汉煌盛煌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市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煌盛煌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煌盛煌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煌盛煌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1元,减半收取1300.5元,由原告武汉煌盛煌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天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