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0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1288号1幢3层E区39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63号12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2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1月6日,该案正式立案,案号为(2023)沪0120民初2063号,即本案。申请人上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于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