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063号之一
原告:上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1288号1幢3层E区39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63号1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