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239号
申请人:上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1288号1幢3层E区39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63号12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7,324.71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7,324.71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