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1477号 原告: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276号15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63号1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吴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顾煜麟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顾煜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