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973号
原告:上***区柘林镇法华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浦卫公路67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63号1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区柘林镇法华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区柘林镇法华经济合作社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XX合作社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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