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为民货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强清634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为民货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清算组组长。 2023年4月27日,上海为民货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民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终结为民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未接管及查询到为民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清算组亦无法对公司进行全面清算,债权申报期内,仅有一户债权人申报1笔债权,为欠薪保障金人民币2,059.80元,股东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代为偿还。故清算组请求本院终结为民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为民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向清算组提供财产、印章、账册及重要文件等,清算组无法清算,为民公司清算组申请终结为民公司清算程序,于法有据。对清算组所作反映清算现状的《清算报告》,本院予以确认。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如有未处理债权或未尽事宜影响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上海为民货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上海为民货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 敏 法官助理 陈 楚 书 记 员 姚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三条……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