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强清634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为民货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清算组组长。
2023年4月27日,上海为民货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民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终结为民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未接管及查询到为民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清算组亦无法对公司进行全面清算,债权申报期内,仅有一户债权人申报1笔债权,为欠薪保障金人民币2,059.80元,股东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代为偿还。故清算组请求本院终结为民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为民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向清算组提供财产、印章、账册及重要文件等,清算组无法清算,为民公司清算组申请终结为民公司清算程序,于法有据。对清算组所作反映清算现状的《清算报告》,本院予以确认。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如有未处理债权或未尽事宜影响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上海为民货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上海为民货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 敏
法官助理 陈 楚
书 记 员 姚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三条……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