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5993号
原告:湖北百利恒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2幢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78255958K。
法定代表人:田红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卉,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德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45883P。
法定代表人:孔垂晓。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百利恒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百利恒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百利恒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建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箫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