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百利恒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上虞风机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北百利恒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6民初3570号
原告:武汉上虞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滠口街道什仔湖泵站A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磊,湖北诗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湖北百利恒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2幢13层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下集村F阳光城5-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上虞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湖北百利恒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中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上虞风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上虞风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上虞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58元,减半收取82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79元,由原告武汉上虞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严家政
人民陪审员张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