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百利恒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上虞风机有限公司、湖北百利恒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6财保121号
申请人:武汉上虞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某,湖北诗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百利恒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018年5月14日,申请人武汉上虞风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百利恒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会计业务处理中心的帐户存款1200000元。担保人苏州楚售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武汉上虞风机有限公司提供1200000元的保证担保【担保函:楚信诉保(2018)字第xxxxxx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上虞风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百利恒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会计业务处理中心的账户(账号:32×××87)存款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上虞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武汉上虞风机有限公司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前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