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欧神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民初4458号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欧神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电源厂幼儿园一楼门面。
经营者:闵大桥,男,
被告: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台银大厦1栋2单元2701室。
法定代表人:胡金春。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欧神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现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欧神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欧神装饰材料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欧神装饰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项已支付完毕)。
审判员 谈  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曾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