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03民初7298号
原告:***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家公司)与被告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7)鄂0103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原告胜家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鄂01民终2892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博洋、郭洁,被告嘉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应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胜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嘉誉公司向胜家公司支付装修质量返工维修款841878.54元及酒店无法正常运营损失1033858元、房租损失531740元、延误工期迟延交房违约金1800000元;2.嘉誉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重审时,胜家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嘉誉公司向胜家公司支付施工质量问题修复费用841878.54元;2.判令嘉誉公司向胜家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720000元;3.判令嘉誉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胜家公司与嘉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长达2年半时间,期间没有进行维修和返工修补,胜家公司迫于经营困难,对严重影响入住体验的渗水导致的发霉、起翘等质量问题进行了部分外观修复,根据江汉区法院主持的胜家酒店维修、返工补做鉴定意见书,因嘉誉公司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修复费用为841878.54元。嘉誉公司把工程肢解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导致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拖延了工期,给胜家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嘉誉公司的包工合同和合同主体在武汉市江汉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笔录,与胜家公司酒店管理系统不谋而合,即工程完工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依据以上完工时间,嘉誉公司逾期达94天,扣除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8天,嘉誉公司逾期还有86天,按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20000元违约金,嘉誉公司应向胜家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共计1720000元。
嘉誉公司辩称,1.胜家公司诉称的质量问题不实,胜家公司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使用涉案工程,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2.嘉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并不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形,胜家公司并未按月支付工程款,同时对工程量进行了多次变更,相应的工期应予延长,加之胜家公司已对涉案工程的完工期限进行了变更。综上,请求驳回胜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28日,嘉誉公司与胜家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胜家公司,承包方嘉誉公司;工程名称,胜家玫瑰风尚酒店室内装饰工程;工程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民航新村特1号;工程规模,约4000平方米;承包方式,嘉誉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见清单报价表)、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工程范围,5楼-8楼客房、走道、电梯间部分,三楼餐厅、1楼大堂(详见设计图纸);工期,开工日2016年5月30日,竣工日,同年8月28日,总天数90天;合同价款,以样板间报价清单为依据,暂定合同价款2300000元;胜家公司承诺,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款项;嘉誉公司承诺按合同约定期限施工、竣工、保证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义务。胜家公司组织好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和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及竣工阶段的质量验收;胜家公司未正确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工期或增加费用,增加的费用由胜家公司承担,工期相应顺延,造成损失的赔偿。嘉誉公司确保质量尤其是水电隐蔽工程,渗漏堵塞,装修期间和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返修,全部费用自负。组织好工程质量自检和双方共同进行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和竣工验收;嘉誉公司未能正确完成约定义务,导致拖延工期增加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嘉誉公司负担,工期不予顺延,造成损失赔偿。除胜家公司变更设计方案和停电、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工3小时以上原因外,总工期每拖延一天,由嘉誉公司支付20000元/天延误费,提前5天以上完工奖励50000元。增加重大工程内容,按新增加工程量顺延工期。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工程项目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提前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费用工期。无故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说明、设计变更等为依据,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8)为质量评定的最低标准。水、电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共同进行中间工程验收,如嘉誉公司通知发出24小时内胜家公司不按时参加,嘉誉公司可自行验收,胜家公司予以承认。工程竣工后,嘉誉公司应通知胜家公司验收,接通知后,胜家公司应按时参加验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胜家公司不参加,嘉誉公司自行验收,胜家公司予以承认。施工中,嘉誉公司负责质量返修并承担费用,拒不返修,胜家公司可拒付工程款。未办验收交付手续,胜家公司投入使用视为质量验收合格,后果由胜家公司负责。竣工验收后15日内办理完竣工结算。竣工后,嘉誉公司负责工程保修,期限一年。一方原因合同无法履行和继续履行,应办理终止手续,不办理终止手续,擅自停止履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按合同金额10%支付)。工程结算以样板间清单报价表中的材料、人工综合单价作为依据,根据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具体以结算书为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嘉誉公司进场施工。庭审中,胜家公司提交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逾期竣工交付工程;提交《竣工决算书》《工程竣工报验单》《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问题汇总》《对工程决算的意见回复》《工作联系函》《工作联络函》《发票》《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嘉誉公司逾期交付工程且不合格,胜家公司提出整改期限,工程问题至今未返工未结算。在上述证据中,胜家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在联系函中向嘉誉公司说明,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应关注的问题提示,经巡视检查发现5-8楼客房、一楼大堂存在诸多问题希望引起关注,保证完成工程,胜家公司初定10月9日试营业;在验收意见书中胜家公司指出,根据12月6日的报验单、现工程状态,胜家公司内部组织专班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共有9项问题,嘉誉公司在多项施工中均有不同程度失误,工期不断延长质量问题多部分施工质量问题无法通过返工维修解决。希望嘉誉公司重视,短期内迅速返工修补,以免影响正常营业。胜家公司还在决算回复中认定了决算书中的施工范围及区域无误,施工单项及施工量需进一步核定;在联络函中指出因墙地砖材料人工组织问题,未大面积动工,影响竣工,嘉誉公司人员赵某良在联络函上签字认可。胜家公司还提交《质量问题的情况说明》《工程问题复查汇总表》《照片》等,汇总表载明了12间房间质量个性问题、大多数房间共性问题及维修汇总计4项问题,双方人员签名,上述证据证明工程存在反复质量问题。胜家公司提交2016年8月27日至同年11月29日卫生间地面试水报验表、上海源正公司、广州仲恒公司鉴定报告、移交材料清单等证明完工日期是同年11月30日。嘉誉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同意证明目的。庭审中经质证认证的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嘉誉公司为了证明工程期限及增加工程量及胜家公司开业接收工程等事实,提交了《工作联系函》一份,该函件载明,2016年10月1日,胜家公司向嘉誉公司发函,提示工程质量问题,大堂共6个问题,5-8楼客房7个问题,提出“望贵方于10月5日前全部完工”,并备注,胜家公司初定10月9日酒店试营业,上述工作是否能圆满完成,对未来营业影响重大,望贵方在施工组织上、管理上、进度上、质量上认真对待,以保证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嘉誉公司工作人员赵某良在函件上签名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现已落实下去修复”,胜家公司盖章。嘉誉公司还提交了《现场签证单》20份,该系列签证单分别载明,嘉誉公司向胜家公司发书面函单,其内容是:室内装饰增补事项共2项(1.不锈钢栏杆拆除,5、6、7楼22个;2.己完成的卫生间砌体拆除及新建34.38平方米砌体,嘉誉公司盖章、胜家公司工作人员余某某签名。还注明有增补事项:金属桥架、排风改造51间;8楼改主管道及5-8楼圆弧房不锈钢护栏拆除、5楼改排水、外单位广告牌垃圾清运等,上述证据上有嘉誉公司盖章、胜家公司工作人员余某某签名。嘉誉公司还提交建设银行交易明细8张等支付流水记录,证明胜家公司延期付款的事实及工程仅付款2140000元。嘉誉公司还提交了《工作联系函》9张,该联系函记录了2016年7月2日至同年9月9日间双方除确定项目价格外,还载明了关于走道主线进客房分布及主线增加情况的内容记录,该证据均有嘉誉公司盖章及胜家公司人员签名。嘉誉公司申请调查胜家公司银行账户营业收款时间,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胜家公司在华夏银行汉阳支行、工行武汉民航新村支行的流水记录,经双方质证,嘉誉公司认为,证据显示从10月14日起胜家公司有经营交易。胜家公司则认为,胜家公司在武昌万达广场还有酒店,该银行流水不能证明是民航新村酒店的经营收入,胜家酒店是同年10月16日开始使用装修房屋的。
另查明,为了证明装修工程渗漏问题,胜家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申请对工程渗漏原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工程渗漏原因进行鉴定。2018年8月30日,上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房屋渗水原因鉴定报告》,该报告载明,胜家酒店5-8楼房间及过道渗水、发霉、起翘是由于卫生间、淋浴室地面水渗入地砖下部沿砂浆层(防水层失效),漫延至房屋室内及走道。为此,胜家公司支付鉴定费107976元。对该报告,胜家公司没有意见。嘉誉公司对报告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质疑,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
胜家公司还对工程需要维修、返工的费用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其进行鉴定。2018年4月8日,上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家玫瑰酒店内维修、返工补做造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双方认可需返工、返修的11间房工程量88524.53元;现场勘察需返工、返修房间84间鉴定造价747203.24元;胜家公司提供的86间房需返工、返修及走道的工程量造价938712.58元;现场勘察及图纸计算争议项目造价94675.3元。为此,胜家公司支付鉴定费用45000元。对上述鉴定意见,胜家公司认为应按747203.24元加94678.3元计841878.54元赔偿。本院认为:胜家公司与嘉誉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涉案工程是否逾期完工;二、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修复费用的承担。
一、关于涉案工程是否逾期完工的问题
首先,合同约定施工期限自2016年5月30日开工至同年8月28日竣工,共90天,但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付款时间以及双方往来函件等均可证实涉案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
其次,关于工程完工时间。嘉誉公司与胜家公司的《工作联络函》证实,在工程施工中,因墙地砖材料、人工组织等问题,嘉誉公司未大面积动工而影响工程竣工的事实是属实的,从嘉誉公司提交的20张《现场签证单》证明,在工程施工中,胜家公司增加了不锈钢栏杆、大部分客房卫生间砌体、走道主线进客房及其分布等施工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工期应顺延。2016年10月1日《工作联系函》证明,胜家公司提示嘉誉公司“工程进入收尾阶段,注意工程质量,保证按期完成施工,同年10月9日酒店试营业,嘉誉公司人员签字认可”,这一事实表明,双方对工程的完工时间,工程的交付作出了新的约定。即双方约定的完工时间为2016年10月9日。
再次,关于工程竣工日期。法律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应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查明的银行交易流水和胜家公司庭审中自认,以及同年12月6日,嘉誉公司向胜家公司发出《报验单》,胜家公司在《竣工验收意见书》中“因质量问题,希望嘉誉公司迅速返工维修,以免影响正常营业”的表述,证实胜家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16日起未经验收使用涉案工程,故2016年10月14日、16日应为工程实际交付日。
综上,嘉誉公司施工期限超出双方约定期限7天(2016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16日)。合同约定“总工期每拖延一天,由嘉誉公司支付20000元/天延误费”,即嘉誉公司应向胜家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40000元(2000元/日×7天)。对胜家公司要求嘉誉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7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关于嘉誉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问题,双方约定逾期完工的违约金为20000元/日,而涉案工程涉及的酒店房间众多,逾期完工必然对胜家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不过高,嘉誉公司要求调整缺乏依据。嘉誉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其要求调整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讼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修复费用承担的问题。
关于工程质量责任的问题。根据2016年10月1月的《工作联系函》及2019年12月的《工程验收问题汇总》等证据足以证实双方认可涉案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发包人、承包人均未按约定验收工程,在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交付工程、使用工程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渗水原因鉴定报告》载明:胜家酒店5-8楼房间及过道渗水、发霉、起翘是由于卫生间、淋浴室地面水渗入地砖下部沿砂浆层(防水层失效),漫延至房屋室内及走道。本案中,胜家公司未经竣工验收便将工程投入使用,对酒店5-8楼房间及过道渗水、发霉、起翘负有一定的责任,嘉誉公司应对先质量问题负主要责任。
关于修复费用承担的问题。根据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家玫瑰酒店内维修、返工补做造价鉴定意见书》,需返工、返修房间84间鉴定造价747203.24元,再根据胜家公司、嘉誉公司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减轻嘉誉公司4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嘉誉公司应赔偿胜家公司工程修复费用448321.94元(747203.24×60%)。胜家公司主张争议项目造价94675.3元也应由嘉誉公司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胜家公司要求嘉誉公司支付鉴定费1529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法院认为,胜家公司已支付鉴定费152976元,因胜家公司、嘉誉公司对本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均存在过错,故本院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嘉誉公司应承担的鉴定费为91785.6元(152976元×60%)。本院对胜家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40000元;
二、被告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因工程修复须支出修复费用448321.94元;
三、被告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用91785.6元;
四、驳回原告***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1元,由被告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本院,被告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凃孝萍
人民陪审员 王德桥
人民陪审员 叶家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