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民初762号
原告:梅力争,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姜艳红,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卢委平,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台银大厦1栋2单元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669510395X。
法定代表人:胡金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宾武,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梅力争诉被告姜艳红、卢委平、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3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梅力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梅力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32.50元,减半收取16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红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