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胜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3执3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台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蓝应政,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胜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民航小区特**iv>
法定代表人杨照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武汉胜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申请执行人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胜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103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支付工程尾款772002.28元及经济损失(以772002.2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2、支付案件受理费18530.49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支付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103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中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游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