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28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胜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民航小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杨照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台银大厦1栋2单元2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应政,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胜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客观存在,且嘉誉公司并未给予维修,对胜家公司经营的影响势必存在。现胜家公司主张嘉誉公司支付维修返工费、酒店经营损失、房租损失、延期交房违约损失等,原审判决以“经释明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驳回胜家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胜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
审判员方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