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2001号
原告:*****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硚口区古田三路附1号15栋3层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前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璐,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会,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源禾丰电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中山大道997号。
法定代表人:徐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源禾丰电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曹 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