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3民初15743号
原告:**大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岸区丹水池街道解放大道2020号7厅72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源禾丰电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汉区中山大道9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硚口区古田三路附1号15栋3层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凌科比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新洲区邾城街孙畈里166附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溱公司)与被告**华源禾丰电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禾丰公司)、*****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湖北凌科比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凌科比特公司)、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世纪会展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华源禾丰公司、*****能公司、湖北凌科比特公司、环球世纪会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华源禾丰公司、*****能公司、湖北凌科比特公司、环球世纪会展公司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项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源禾丰公司、*****能公司、湖北凌科比特公司、环球世纪会展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湖北凌科比特公司为支付**大溱公司钢材货款,向**大溱公司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汇票具体信息如下:1、出票人环球世纪会展公司,收票人**华源禾丰公司,票据号码231353600100320210825008992298,出票日期2021年8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8月24日,票据金额10万元。**华源禾丰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能公司,*****能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湖北凌科比特公司,湖北凌科比特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大溱公司。2、出票人环球世纪会展公司,收票人**华源禾丰公司,票据号码231353600100320210825008992319,出票日期2021年8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8月24日,票据金额10万元。**华源禾丰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能公司,*****能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湖北凌科比特公司,湖北凌科比特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大溱公司。前述汇票到期后,**大溱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提示付款,环球世纪会展公司拒绝付款。以上汇票票据状态目前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因此,**大溱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要求**华源禾丰公司、*****能公司、湖北凌科比特公司、环球世纪会展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及利息损失。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华源禾丰公司、*****能公司、湖北凌科比特公司、环球世纪会展公司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二份,票据号码为231353600100320210825008992298的汇票出票人为环球世纪会展公司,收票人**华源禾丰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8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8月24日,票据金额10万元。票据号码为231353600100320210825008992319的汇票出票人为环球世纪会展公司,收票人**华源禾丰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8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8月24日,票据金额10万元。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华源禾丰公司、*****能公司、湖北凌科比特公司连续背书转让,于2021年11月3日、2021年12月3日背书至**大溱公司。2022年8月24日,**大溱公司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示付款遭拒付。现该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审理中,经**大溱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鄂0103民初157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华源禾丰公司、*****能公司、湖北凌科比特公司、环球世纪会展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次财产保全,**大溱公司发生财产保全费1520元。
本院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要件完备,背书签章连贯,属有效票据。**大溱公司依据其持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后遭到拒付时,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出票人及背书人等行使追索权,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主张票面金额和利息损失。**华源禾丰公司、*****能公司、湖北凌科比特公司、环球世纪会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源禾丰电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凌科比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原告**大溱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计5820元,由被告**华源禾丰电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凌科比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 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