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254号
原告:武汉中都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动物园路**东方华尔兹**201。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国,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蔡甸区***街道港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街港咀村谢湾
法定代表人:付杏甫,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中都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甸区***街道港咀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中都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都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都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计906元,由原告武汉中都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雅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楠
书记员滕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