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千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千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11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2月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乔、关天琪,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8月生,汉族,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千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米德元,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邦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名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千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邦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明,证明其所居住小区实行全封闭管理,任何人员不得出入,不得办理返岗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居住地受疫情影响,暂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哈 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余媛媛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