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

***与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区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8行初9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洪泽区北京路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殷强,该区区长。
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区分局,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北京东路和。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北京东路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洪泽湖古堰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水釜城景区。
法定代表人***,该景区管委会主任。
第三人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洪泽湖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工程管理处水政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诉被告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区分局、淮安市洪泽区交通运输局和洪泽湖古堰景区管理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冬然
审判员石亚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小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