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

黄金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金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30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中民终字第01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钱小倩,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发,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宝堂,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问泽杭,该管理处主任。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桂宝堂、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发出催交通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提起上诉,依法应交纳上诉费,但上诉人未交纳,且经催交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故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炜
代理审判员黄金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钟蓉